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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2005-11-16 1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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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围绕伊拉克危机和中国知识界的两份签名,这一论争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一桩"雷德福斯案件"。我很反感这种比拟。因为对伊拉克战争的论争所以浮出水面,不过是民间被积压的论政激情与意识形态严密控制之间因为长期的供求失衡,所以从空隙里突然冒出来的一个气泡。一冒出来就让论争者和新闻媒体如获至宝。因为人们实在是太想说话了,媒体实在是太想报道了。就是老找不到一个摆玄龙门阵的安全话题。所以我在本质上把这争论当作一场智力上的操练。朱学勤说这是民间论政第一波。这是策略上的说法,实际上这只是真正的"雷德福斯案件"在中国出现之前的演习。尽管从网络插进了纸媒,但本质上仍然是一场虚拟的论争。真正的"雷德福斯案件"应该是像刘荻那样的案件。这种案件从我们眼皮下一次又一次的爆发,但真正的与中国人的自由有关的民间舆论,总是难以形成。

至今为止,我对伊拉克事件的论争兴趣,始终是纯智力上的。因为我并不真正关心这场战争会否爆发,甚至也不真正关心伊拉克人民的命运。我不是普世的人道主义者,就像我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环保主义或生态主义者。我的生命太短暂,来不及关心太多的东西。就像我为什么不要孩子,我最近一个版本的标准回答是:因为我爱不了那么多的人。一千名死在战争中的伊拉克人,在我心目中绝对比不上现在蹲在牢里的刘荻。我这么说容易引人误解,以为是一种民族主义立场。其实不是,而是一种经验主义和个人主义立场。说到底是自私,因为是刘荻而不是伊拉克人,才让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感到一种真正的威胁。我关心刘荻,是因为我关心那些在生活中令我害怕的力量。我只把我个人的自由(我和我的少数几个亲人)放在最高的位置,放在高于国家的位置。我因此才有勇气去反对那些伤害和剥夺自由的邪恶力量。从而才会在刘荻面前,产生出"民吾同胞"的同仇敌忾。并尝试着说服自己克服内心的恐惧。

我也是因为对我身处的这个专制主义社会的关注,才在智力上对从伊战话题引出的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感兴趣。在我阐述我的观点之前,先用西塞罗的一句名言来概括我整个的立场。西塞罗是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概念的传人,他说,"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这话道尽了自由主义和自然法传统的精髓,曾得到哈耶克的激赏。在和"人治"的比较中,人们二十年多来对于"法治"开始有了较强的认同,但同时对这个概念也存在较大的误解。尤其是中共近年来提倡的"依法治国"方略,对法治概念釜底抽薪,也加剧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种种误解。正是在这一点上,中国目前与纳粹上台之前的德意志极其相似。唯一不同的是独裁者已经在台上。

英国人首先发展出"法治"概念,戴雪对法治概念的概括,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今天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这个判断的背后就是洛克的自然权利和主权有限论。这和西塞罗是一致的。一切自由主义的法律观在这点上都是一致的。法治的精髓就是在世俗的法律之上承认一个超验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个人的自然权利,即通常说的"天赋人权"。无论这个超验的自然权利在洛克那里是扎根在基督教信仰中,还是像格老秀斯创立国际法体系时一样根基于普遍的人性,或者在康德那里基于绝对的理性。也不管这个超验的自然权利(如财产权概念)在洛克那里主要来自一种保守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逻辑(财产权先于社会契约,财产权因为私人对财产的劳动和先占而产生),还是在康德那里主要来自一种纯粹理性的推理(社会契约产生财产权,自然权利因为社会契约和国家的确立才得以确立)。可以说,天赋人权是法治思想和宪政制度的前提。是唯物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律思想出现之前西方几乎一切思想家思考法律和政治哲学问题的起点。马克思在这个传统中是一个承上启下的蹩脚人物,他开创了技术主义的法律和政治观,但他还没有后来的实证主义者那么干脆,他无法接受一套没有任何超验背景的法律和政治理论。所以他放弃了西方千年以来在个人自由之上积累的超验主义传统,而把这种超验性放在历史目的论和意识形态神话之上。马克思主义伪神学成为了一种最糟糕的、而且是凭空虚构出来的先验性,就像张艺谋凭空虚构出一种英雄史观一样。

没有超验的自然权利,就根本没有近代的西方法治文化和宪政制度。洛克和霍布斯、卢梭都引入社会契约的概念,承认先验的自然权利及其让渡,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的来源和起点。换句话说就是人权是主权的来源。但他们从这个起点上产生了分歧。洛克坚持了西塞罗的传统,把个人自由与财产权看作国家的唯一目的。把保护这些自然权利看作政府的唯一职能。并坚持这些基本自然权利的不可让渡。即坚持人权高于主权。坚持人权是我们承认和审视国家主权的唯一标准。这比西塞罗更进一步,自由不但是我们服从法律的理由。自由也是我们承认国家的理由。这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的基本立场--没有自由,国家一钱不值。或借用甘地的话说,"社会主义意味着国家一无所有"

而霍布斯和卢梭则把社会契约论推向一个极端,认为国家基于社会契约而产生后,就有了任何个体无法抗衡的神圣性。社会契约在他们那里,不过是在上帝退场之后为民族国家重新加冕的理由。有了这个理由之后,就过河拆桥,把作为其起源的自然权利扔掉了。康德几乎全盘接受了卢梭的思路,认为国家主权至上。主权就算滥用,个人也必须容忍。在这种思路面前,社会契约就是一个套。你一进去就出不来了。国家、主权和法律,都以社会契约的名义出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就被神圣化了。没了超验的个体权利,民主和法治就被虚构为一种盲目的信仰。国家、法律和民主,都可能因此成为自由的敌人。事实上,这一条思想的路上,两百多年来充满了独裁者和极权国家.看啊两位,这可能正是你们所信奉价值观的理论来源,呵呵.

英国式法治的精髓和宪政的精髓其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个人自由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的先验性。正是基于这种先验性,国内政治的合法性才需要社会契约的论证而不是仅仅来源于暴力。正是基于这种先验性,国家的权力(首先是赋税的权力)才需要征求个人的同意(无代议士不纳税)。这种个人自由的先验性优先于国家,优先于法律,优先于民主原则,更优先于民族主义。事实上,如果去掉这种个体权利的先验性,国家主权在本质上就是民族主义,而民主投票原则在本质上也等于预设了民族主义的神圣性。所以政治哲学上的社会契约论必须与作为契约论前提和超验基础的自然权利相结合。否则如果将社会契约本身神圣化,就会导致国家主权至上,而国家主权至上的实质就是从自由主义退回到民族主义,最终退回到极权主义。

回到伊拉克问题,我的一个基本看法是:一个非民主国家没有权利要求其他国家以民主的方式对待它。我个人愿不愿意英美对伊开战无关紧要,在某种程度上如萧瀚说,我的智力的确也无法判断一场战争的后果是否有利于自由的事业。这一点上我和秋风的自信不同。我无法判断一场战事的具体后果。这里面因素太多。所以即便战争已经爆发,我也不会明确支持这场具体的战事。我只关心从中引出的政治哲学问题。世界各国各自的态度也不重要。因为不同的态度取决于对不同因素的衡量,不赞同开战的国家,要么出于人道主义的善良愿望,这种愿望到了最后通常都没有意义。要么就是技术性的考虑。所以与我关心的理论问题也没有关系。

"我的智力的确也无法判断一场战争的后果",这一说法本身可能引起很多争议,在逻辑上这一判断本身就是"智力""确认",在经验上,今天的美伊冲突提供的资讯至少不比二战时的更不利于判断。第三,理论上,正如有网友指出的,这种看似谦卑的说法也许正好表达的是理性的自负,或者说恰恰是由于我们想按上帝的想法来理解世界,结果却忘记了我们就是凯撒,忘记了你在此岸世界上只能凯撒的局限性来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也许你怎么做在上帝的眼里都是有罪的,因为你在"智力上"也许同样无法判断"无为"的后果,这样一来就陷入了相对主义的陷阱。当然这个问题可以下次再讨论。还有一个问题是,您如何评价这个问题:作为当事人的伊拉克政府,有没有权利反战?

一个不以个体的自然权利为政治合法性来源的非民主国家,一个对自己的国民采取非民主的暴力方式进行统治的政府,有什么权利要求国际社会以民主的方式对待它?一个民族国家如果没有在国内建立起基本的人权保障,并以此获得政治的合法性。它就没有理由抱怨国际社会的弱肉强食。所以我认为美国如果打英国,英国有权反对。因为他们的国家主权都建立在自由主义的逻辑上。英国通过确认公民自然权利的神圣性并通过代议制度完成公民的结盟,从而树立起英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边界而不仅仅是英国人作为一个特殊民族的边界。英国就有权反对和反抗冒犯这个边界的另一个基于同等原则构建的政治共同体(美国)。而因为对这种边界的冒犯将同样伤害包括美国在内的每个基于同等原则构建的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利益。因此其他政治共同体(包括美国的国内公民)也都有正当的理由去支持英国而谴责美国。

但美国如果对伊拉克开战,第一,在我看来伊拉克没有正当的反对理由,因为他自己的国内政治秩序就是通过暴力建立的,萨达姆自己是通过政变上台的。他唯一拿得出手的理由就是我是另一个民族。即强调民族主义的神圣性。但至少在我眼里,我不承认这种神圣性,因为我将个人的自然权利摆在最高处。我对国家及其边界的认同仅仅来自于对一个承认和保护个人自由的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即哈贝马斯所说的"宪政爱国主义"。在一个专制主义社会里,我眼里只有亲人,只有社群,但绝对没有国家。第二,这对于其他基于民主原则和人权原则建立起的政治共同体及这些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和平秩序并不会构成伤害。因为只有和伊拉克一样将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民族国家,才会因此感到威胁。而我觉得这种威胁是好事。

换言之,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边界是通过暴力建立的,国际社会弱肉强食的本质特征就不会改变。你也没有资格要求它对你改变。即使我们基于人道主义谴责和反对一切国际暴力,但那个被欺负的民族国家他是最没有理由闹情绪的。它既然在国内秩序中信奉暴力原则,那么全世界都可以反战,在国际关系中唯独他没有资格反战。全世界的反战者,其实都是在用一种更高的标准要求美国,他们下意识里觉得一个强大的民主国家应该比伊拉克表现得好一点。美国如遵循这种高标准,我会非常尊敬这个国家。但他若是不遵循,我认为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它必须遵循。伊拉克政府就更没有这个资格。想要在未来改变国际社会弱肉强食的丛林特征,唯一的道路不是坚持人道主义,而是必须坚持人权高于主权,坚持每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边界不是通过暴力而是通过投票来确立,不是基于民族主义而是基于对每个社会成员自然权利的承认来确立。每一个政治共同体建立起来的边界才可能类似于个体的自然权利,而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在这个边界之上,才会产生不是基于民族主义的自决权,而是基于个体的自然权利及其结盟的政治共同体的自决权。而民族主义与文化因素不过降低为这种政治共同体边界偶然形成的历史因素之一。

我的看法是,不以人权高于主权为标准,就没有理由对联合国契约进行神圣化。否则就和卢梭对主权国家的社会契约进行神圣化一样危险,带来大多数人(国家)的暴政。有一种观点把社会契约当作商业契约概念的一种延续。这无法解释契约的道德效力,为什么非要遵守合同不可?在商业契约中一切契约都是可以违反的,只要遵守合约给出违约金即可。所谓诚信不在于不守约,而在于违了约不给钱。所以商业契约的效力是一种世俗的效力,我们面对契约仅需遵守利弊权衡的经济人选择。而作为政治哲学的契约概念,和自然权利一样,其本身就具有超验主义的传统。在西方,是基于基督教传统的圣约(covenant)概念。圣约一词至今在一些庄严正式的场合下,仍然作为契约的称谓。显示出宗教意义和渊源对于商业契约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虽没有从圣约到契约的宗教背景,但古往今来政治性的盟约背后,都有着鬼神的影子,而并不是商业契约的简单延续。就算是桃园结义这种非商业性的个人盟约,你能理解为刘关张三人签了一份合同?

政治理论中的契约概念有着超验的道德与价值背景。一战以后成立的国际联盟,使用的仍然是圣约的概念(covenant),联合国宪章则使用Charter,和十三世纪英国大宪章一样。无论是圣约还是宪章,都包含了超验的价值基础,而不是一份简单的合同(contract)。这个超验的价值就是自由与平等,具体就是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所所承认的人类社会和政治秩序的基本价值预设。联合国宪章就是基于这些基本人权价值而在国际社会建立法治秩序和永久和平的努力。就像宪政制度是一个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政治共同体的内部目标,宪政的本质并不在一份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宪法,如果不将个体的权利与自由置于宪法之上,就没有宪政可言,也没有法治可言。所以在我看来,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的效力和重要性远在联合国宪章之上。它是联合国体系的自然法基础,使用的也是圣约(covenant)概念。covenant是高于Charter的。毫无疑问。如果没有人权公约,联合国在我眼里同样一文不值。联合国就不过是个盗亦有道的分赃会议。

不承认自然法就根本没有国际法可言。没有超验价值预设的联合国契约就不可能具有更高的道德效力。这是格老秀斯一开始就意识到的。对那些在其国内不承认人权基本价值的独裁国家的接纳,本身就体现了联合国体系对于弱肉强食原则的妥协。国际社会的弱肉强食本质上是从这里来的。美国的霸权主义说到底是一种个人主义。能抑制这种个人主义的力量来自民主国家的群体。民主国家越多,这种霸权主义就越温和。成本就越高。一个国家想要不受这种霸权主义的气,首先要做的是把自己变成民主国家。以免为事实上的霸权主义扩张提供以彼之道、还彼之身的理由。

 

最后一点需要强调的,即便民族主义的合法性在今天依然强盛。坚持以自由主义的立场审视国家主权的正当性,坚持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才因此显得更加重要。因为知识分子的武器别无其他,就是以观念战胜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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