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德提议政府取缔超女。我不去讨论超女的利弊,只想探讨取缔这一方式是否恰当。
我记得一位经济学家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对政府的要求就是只允许它干法律允许它干的事,这样才能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对于个人则可以干法律不禁止的事,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社会的创造力。超女毕竟是民间的产物,不宜轻言取缔。有人说:政府就不能用取缔手段吗?政府当然可以用取缔,但那是针对黄赌毒等犯罪行为。我想稍有判断力的人都会明白超女和黄赌毒不是一回事。
超女的存废不应由政府决定,因为那是社会精神生活的范畴。政府可以大力倡导高雅文化,却不可以棒杀其它文化。这正如吸烟一样,政府可以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却不可以说禁止吸烟。
也许超女真是会让一部分青少年玩物丧志,荒废学业。即使是这样,取缔它,从个案上说是做对了,从长远来说却会扼杀民间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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