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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民女的官员也需化名报道?2010-05-22 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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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媒体报道了两起情节略有些相似的强奸案,读来耐人寻味。我注意的倒不是案情,而是新闻媒体对涉案当事人的处理手法。

  一是,《河南商报》报道说,河南沈丘县某村26岁女子陈晓丽(化名)被一个叫张松才的人强奸,并被对方拍下裸照,印制数百张到处张贴和散发。二是《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河北邯郸市曲周县49岁女子张丽平(化名——记者注)两年前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石建设(化名——记者注)强奸,随后她到丛台区公安分局报了案。没想到,“石建设”多次找她撤案,并表示已拿到她报案时的笔录。不久后,这份记录了强奸细节的询问笔录贴到了大街小巷和互联网。而“石建设”终因强奸罪被判刑四年。

  两起案件的是非对错一目了然。特别是邯郸的那起强奸案,还涉及警方的失职渎职问题。但在新闻报道中,实施强奸的两个当事人姓名却是不同处理——前者用了真名,后者却用了化名。对于受害女子,用化名是对的;对于实施强奸的当事人,注明张松才的真名,这也没有疑义,但对“石建设”的化名,却让人一头雾水。莫非在报道违法侵权案件时,也是官民有别?

  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对于新闻当事人的姓名,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持真实。除了未成年人、涉及隐私与名誉的受害人等特定人需要化名处理之外,新闻当事人理应使用真名。一方面,这是为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是新闻报道本身的真实性所需。显而易见,犯罪分子不是受害人,违法官员也不是未成年人。如果这些人干下了龌龊之事而不用露出真面目,那么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如何保障?

  当下,许多媒体的日常采访报道活动中,对违法违纪官员常常不透露真名,而化名、隐名,以及“某某”名充斥大量新闻报道的字里行间。更有甚者,连涉案单位的名称也隐去了。举个例子,据《重庆商报》2009年5月9日报道:“渝中区某重点中学学生处正、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款及挪用800余万公款所产生的利息总计1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该校学生处女主任罗某已被渝中区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副主任王某则因贪污罪获刑5年。”两句话共用了三个“某”字。我相信,对于这类人物、地点欠奉的报道,重庆当地的读者看了恐怕也是一头雾水,所谓知情与监督,从何谈起?

  某种意义上讲,对违法违纪者的匿名报道,无异于对假丑恶行为进行遮羞甚至保护。回到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石建设”一案,受害人张丽平的报案笔录落到强奸犯手上,本身就让人怀疑“石建设”与警方的关系非同一般。如果媒体在揭露此事的时候手下留情,无疑会加深公众对案件真相的疑虑,甚至也会导致媒体在公众心目中失去公信力。(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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