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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热点预测:法制史(2009-07-01 14:29:00)
摘要: 一、预测背景
2009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变化非常小,仅仅删除考点“六杀”。
二、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
2003年10分;2004年12分;2005年10分;2006年10分;2007年10分,2008年10分。
三、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
根据考试惯例,遵循常规应10分左右。中国法制史出题较多,2006年占60%.2007年占60%,2008年占70%.因此,在复习法制史过程中,应该把重点放在中国法制史,预测2009年考试中国法制史依然占法制史分数的60%-70%。
注释:★★★为三星级考点(可考性最强)★★为二星级考点 ★为一星级考点
一、 中国法制史
1、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 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3、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二、外国法制史
1、 罗马法
罗马《十二表》的制定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2、★★★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联邦宪法》(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
3、《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和宪法 ★★★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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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各科考点变化汇总(2009-06-18 11:41:00)
摘要: 自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98%以上的司法考试试题在大纲中都能找到考点,因此,司法考试大纲是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一般而言,每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不是很大,但是微妙的变化往往就是命题人关注的焦点,因此,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有非常大的研究价值。下面根据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汇总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考点变化,希望对2009年考生有所帮助!
一、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最大的两个科目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刑法是变化最大的一个亮点。刑法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虽然与去年大纲相比,总论部分新增考点并不是太多,但是这种重新排列组合却对刑法的观念确有颠覆性的更新,因此,还是给2009年司法考试考生带来了很多迷茫与困惑。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2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大纲的考点好多都知道,但是这些“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类的专业术语,很容易把考生搞晕,因此非常有必要系统复习2009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听一听法 律教育网的名师课程。
刑法除了三阶层理论变化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也带来的一些罪名的变化以及罪名含义的变化。需要注意的是,第388条之1增加的几个新的受贿罪:(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这些受贿罪并不是我们通常说的受贿罪,而是一种新型受贿罪。在这几个受贿罪中,这些人不能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共谋。......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政策解析(2009-06-18 11:40:00)
摘要: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已由司法部在5月底发布,09年度司法考试的组织和考试工作正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2009年司法考试的政策,法律教育网对公告进行分析,整理出其中的重点信息,供考生参考。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不能报考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方式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材料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依据
·2009年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
·2009年司法考试的方式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
·2009年司法考试的考试纪律
·2009年司法考试答案异议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成绩
·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司法考试的注意事项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司法考试的注意事项
法律教育网......
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热点预测:刑法(2009-06-18 11:40:00)
摘要:
一、预测背景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刑法变化较大,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与去年大纲相比,总论部分新增考点并不是太多,但是这种重新排列组合却对司法考试刑法解题观念有颠覆性的突破。
二、历史回顾
2004年85分,2005年75分,2006年117分,2007年80分,2008年103分。自2004年到2008年司法考试卷四中,均出现20分左右案例分析题,并且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出现了一道刑法类论述题。
三、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研究中心预测: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遵循常规应95分左右,新增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必将进入考试内容。按照惯例,试卷四应有一道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 刑法概说
1、基本原则(2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2、刑法的适用范围(2分):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时间效力。《刑法》第6-9条。
3、刑法的溯及力(1分):《刑法》第12条。
第二章 犯罪概说
1、文理解释(2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解释(2分):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有责性(非难可能性)
2、犯罪的分类(2分):理论分类 法定分类(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3、结果加重犯(1分):《刑法》第237、246、248、261条。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1、构成要件该当性(2分):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分类、构成要件的要素
2、犯罪主体(2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3、行为(2分):行为的实质 作为与不作为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4、对象(2分):要能够根据具体案例辨别出犯罪对象。
5、因果关系(4分):根据具体案例能够正确辨别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第四章 违法性
1、违法性(3分):违法性的实质(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各地网上报名网址(2009-06-02 14:54:00)
摘要: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人员点击:
通道一 通道二
港澳居民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 点击进入
台湾居民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 点击进入
北京市考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 点击进入
广东省考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 点击进入
附:司法部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各地报名公告汇总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相关表格及证明下载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2009年司法考试公告三大重要变化(2009-06-02 14:54:00)
摘要: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出版时间与去年相比晚了近一个月,但是《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前十天公布了,考试时间确定在9月19日、20日。纵览公告事宜,与往年注意事项基本一致,但是法律教育网特别提醒广大考生,有三大重要变化务必注意:
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往年司法考试公告中没有要求实行统一网上报名,没有网上报名的考生可以直接现场报名。譬如:在司法部《关于2008年司法考试的公告》中就明确规定:“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09年司法部公告规定的是“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因此,2009年司法考试考生务必在6月1日至2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二、现场确认报名时,需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往年表述中,只要求居民身份证即可,并没要求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考生要抓紧办理,不能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成的考生,务必提前咨询当地司法局具体实施政策,以免耽误司法考试的报名。
三、“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这是2009年司法考试公告新增亮点,也是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和2009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新增亮点,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然有望成为2009年司法考试简答题或论述题的素材,考生务必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复习。为了帮助考生深入复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教育网专门开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程(网址:http://www.chinalawedu.com/classroom/),考生可以聆听司法考试名师周旺生教授的深入讲解。
以上三大重要变化关系到考生切身利益,考生务必密切关注,更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注意事项,考生可以登录法律教育网查询。
法律教育网......
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热点预测:法理学(2009-06-02 14:54:00)
摘要: 一、预测背景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和辅导用书变化很小,大纲唯一的变化就是在法理学中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删除并单独列为一个科目,辅导用书变化就是增加了“‘国法’及其外延”考试内容。
二、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
2003年11分;2004年20分;2005年48分;2006年56分;2007年43分;2008年41分。
三、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独立为一个科目,在2009年司法考试过程中,单纯意义上的法理学可能有所回落,预计应该35分左右。
(一)法的本体(17分)
1、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2、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3、 法律调整范围 法的价值(秩序 自由 正义)
4、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5、 法的渊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种类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6、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7、 法的效力的根据、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8、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9、法的价值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
10、‘国法’及其外延
(二)法的运行(7分)
(四)法与社会(6分)
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
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4、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5、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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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辅导:
法律教育网司......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变化预测(2009-04-18 15:25:00)
摘要:
据内部消息,2009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刑法内容将会有很大变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变动,一些具体原有罪名内容:偷税罪不再规定具体数额、初犯可不追究刑责;进一步加重“内幕交易罪”; 受贿罪犯罪主体扩大到“关系密切的人(如:配偶、情人等)”等。除此之外,2009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刑法初稿引进德日刑法理论的阶层化体系。
如果此消息属实,并最终确定出版。法律教育网提醒2009年司法考试考生:不论法本与非法本考生,还是新老考生,都要重新认识并深入学习刑法。目前,中国的主流刑法犯罪学说是引进前苏联犯罪构成四要素说,即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构成要素。三十年来,四要素说一直占据着学术的主流。而阶层化体系是中国刑法界陈兴良、周光权、张明楷等刑法泰斗研究并倡导的德日刑法学说。
随着犯罪情势的变化和人权保障观念的兴起,人们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不仅仅在于其能够说明犯罪成立的要素,更在于提供一套精确的定罪量刑的工具,就犯罪事实的经常形态,特殊情况以及行为人个人的特殊状况所能设计出来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予以行为人以刑事制裁与否的检验程序。既然是程序,就必然要求有严格的前后顺序,不能仅仅是要素和检验标准的罗列。阶层体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这样一种注重程序性要求的理论类型,它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来依次检验行为,最终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
“罪体-罪责-(罪量)”的三阶层体系,将犯罪构成划分成罪体、罪责与罪量三个阶层。这是我国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主编、司法考试命题人陈兴良教授在其专著《本体刑法学》和《规范刑法学》中提出的一个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所谓罪体,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之一,是定罪的客观依据。罪体之体有载体之意,指犯罪的基本存在形式。同时,罪体之体又有物体之意,指犯罪的客观层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罪责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是在具备罪体的情况下行为的可归责性,包括责任能力、责任形式、目的与动机等主观的随附情状。罪量包括刑法分则各罪中的情节和犯罪数(额)量。但并非所有的分则罪名都有罪量的要求,因此这是一个选择性的要件。
从内容上看,罪体-罪责-(罪量)的犯罪构成理论是脱胎于四要件理论而来的,它的罪体接近于四要件中的客......
远程网络与传统面授之八大优劣对比(2009-04-16 09:10:00)
摘要:对比之一:听课时间
灵活安排进度:突破时间限制,可以自己灵活安排学习时间。在职考生,不必为了听课请假辞职,下班即可听课。全职考生灵活安排“读书+听课+真题”高效学习模式,学习激情来了就可听课,可听课到深夜甚至凌晨。
被动接受安排:必须循规蹈矩的按规定的授课时间,进行听课学习,一旦缺课难以弥补。在职考生为了听课,需要请假甚至辞职;全职考生遇到急事,也难免缺课。最可怕的是由于讲课老师种种原因,学校随意调课。原本按照课程表应该讲民法,但讲课前一天晚上就突然通知改讲三国法,甚至讲课老师为了赶时间,晚上把课讲到九点多,这样就把学员的复习计划打乱了。参加过司法考试面授培训的考生,对这点会深有体会。
对比之二:听课地点
灵活选择地点:突破地点限制,足不出户,尽享北京名师风采。在家、图书馆、学校、单位等等,只要想学习就能听课,不必浪费时间和金钱在路途中。
固定听课地点:必须循规蹈矩往返于规定的听课地点,浪费大量交通费、住宿费等,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参加北京面授班的考生,仅住宿费就高达数千元。
对比之三:学费价格
低廉超值学费:突破学费高昂性,共享现代网络科技成果!由于网校仅需名师一次授课,全国30多万考生可网络共享,因此法律教育网节省大量授课费和教室租赁费,虽聚集全国顶级名师,但学费依然低廉!
高昂学费价格:由于授课费、教室租赁费等巨额开支,面授投影培训费价格高昂。北京名师授课费每天高达1万余元,要教室里的几十人或数百人承担,仅学费少则数千,多达数万元。北京的一些面授学校为了体现所谓的“高端”,经常会故弄玄虚地吹捧学费在两三万元、甚至八九万元的课程。
对比之六:课程体系
完整透彻课程:突破授课名师紧缺性,为考生提供完整、透彻课程。法律教育网仅需资深名师一次授课,这就能够为名师提供足够的时间,来完整透彻地进行司法考试网络辅导讲解。
残缺肤浅课程:由于司法考试一线资深名师人数有限,每个面授班没有足够的财力请名师全面彻底地讲解;特别是二线、三线分校城市,受时间限制,到点下课,到时间就结束,往往讲不完、讲不透。
对比之七:课程质量
清晰名师课堂:突破教室容纳性,全国三十多万司法考试考生可以共享网络课堂。因此,网校也可以集中财力完善网络课程。法律教育网采用全程多媒体视频授课,视频、声音、讲义、笔记同步呈现......
司法考试新捷径:视一遍等于听三遍(2009-04-16 09:09:00)
摘要: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以正保远程教育为代表的新兴网络教育产业,去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标志着我国远程网络教育已经步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网络学习越来越受到考生的青睐。网络课堂的特点是“足不出户,听全国名师”,特别是不受时间限制、不受次数限制的先天优势,使之成为在职考生的最佳首选。但是,很多考生往往忽略了影响听课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课件是音频还视频?
视频课堂是“视频、声音和讲义”同步呈现给考生,就像用自己的电脑看电影一样,可以看到老师讲课的动作和表情,同时可以听到讲课的声音,还能看到老师的讲义。音频课堂是“声音和讲义”,即看不到老师的动作和表情,类似于听广播。还有一种就是“假视频课堂”,那就是“图片、声音和讲义”。“视频与图片”有什么区别呢?视频是讲课老师是“活”的,即老师的动作和表情都能看到;而“图片”是“死”的,即放张相片在上面。现在很多面授培训学校也开始开通网络课堂,他们所谓的网络课堂,往往都是采用后两种做法。2008年很多司法考试考生花了巨款购买之后,才发现原来就是听录音——学习效果甚微。为什么音频课堂不如视频课堂呢?
据法律教育网国家司法考试研究中心测试发现:单独文字效果指数为2,单独声音效果指数为2.5,单独视频效果指数为7,文字、声音与视频三者结合效果指数为10.即视频效果比音频效果强三倍,视听一遍视频效果等于听三遍音频效果。举个简单的例子:表达同样的内容,一般而言,看电视效果要比听收音机效果好!因为调动多个记忆触感,加强了记忆效果。
在选择网络课堂时候,提醒考生一定要问清楚是视频还是音频,两者听课效果是截然不同的。谨记:视听一遍视频效果等于听三遍音频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