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置顶] 爱情是靠感觉,还是靠培养(2006-11-22 17:20:00)

每一个人对此都有自己的解释,有一见钟情的,有死缠滥打最后有情人终成眷属的,也有水到渠成类型的。不一样的人总是有不一样的理解。


必须承认,相爱是要靠感觉的,至少是一个人的感觉,如果是两个人都没有感觉,是不可能在一起更不要说培养感情。但是是也必须承认,只凭借感觉的相爱不是爱情,爱情不能完全只靠感觉,否则便不能天长地久,更不要说幸福终身。


就如我曾听朋友说过的一句:“两个人相爱可以有一万种理由,但是分手却只有一种理由”。虽然有一些片面,但是却不无道理。人无完人,每一个人都有让对方可以或是不可以忍受缺点,如果是仅仅凭借相爱时候的一点感觉而谈论爱情的话未免太肤浅了,如果说欣赏对方的优点是相爱的理由,不喜欢对方的缺点将是分手的理由,我相信,由于欣赏一个人的优点的感情大于不喜欢对方的缺点的感情,那么两个人也可能在一起一生,但是这样真的幸福吗?这还叫作爱情吗?


如同目前的某些或者是大部分的女孩子,因为钱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原因可以和一个自己完全不喜欢的男人结婚,甚至还说:“要不是看上他的钱,我怎么可能嫁给他。”那么10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里面,这婚姻之间还存在爱情吗???当然不能说这样的女人不幸福,但是那是物质的幸福而不是爱情上的幸福。当然,只因为某个女孩的容貌而娶她的男人也不在少数


我个人的意见等相爱到爱情的阶段,就是相互培养的阶段了,改正自己的缺点,包容对方的缺点是必要和有效的。而在这里面理解就成了最重要的环节,以男人没有过多的时间陪自己的女朋友来举例,一个不会培养爱情的的女人往往是过多的抱怨和不安,甚至可能强令自己的男朋友放下自己的工作和事业陪在自己的身边,当然她也可能说,只要能和自己喜欢的人在一起,男朋友的条件差一点,工资低一点也是无所谓的,虽然这样的女人可能是真心的,但是她却没有考虑自己的男朋友的感受,严令别人陪自己的行为很可能伤害自己男朋友的感情甚至是尊严。而维护爱情的女人则不一样,他们至少先知道男朋友情愿或不情愿的加班证明事业在他心中的地位,如果不接受这样的人那么便不会浪费时间,而接受并整改这样的的情况也是采取迂回的方式,也可能其中有点什么“技巧”或“诡计”,甚至可以做到男朋友工作以外的时间完全陪着自己。同样的情况在男士身上,例如同样是面对女朋友超长的化装时间,不会培养爱情的男人往往在叫嚣对方为什么化装又用了多少多少时间,但是回培养爱情的男人则是一面想办法让自己的女朋友快一点,一面欣赏自己女朋友化装的姿态,因为他知道“士为知己者死”的下一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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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爱情坟墓(2006-10-16 17:17:00)

TO  薇薇安:

       记得曾经是什么时间,哦我忘记了,可能是很长时间以前吧!也可能很短,我见到了一个另我羡慕的女孩,年轻的身上充满了自信,微笑之间能倾城倾国.我不只是个普通的魔法师,不是圣人,可是我想圣人也无法阻挡你的魅力.

        陷入爱河的我失去了思考的能力,终于决定你是我一生的妻子,很幸运,我实现了自己的梦想.一个不会老也不会失去美貌的女子陪伴了我一生.我甚至觉得我是这个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不敢说自己是一为才子,但是的确我教会了你强大的法术而使你成为和湖上女王,为了你的理想,不要说是教会你法术,哪怕是要我自己的生命.

        直到你想成为世界之王而我却不这样想的时候,我一直在庆幸着自己的幸福.

 

         那一天我们有度过了一个美好的游玩时光,留宿在一个岛屿上,你要我教了一个能永远封闭山洞的法术.我当时很奇怪的看着你,"亲爱的,你为什么要学习这样的法术呢?"

         你告诉我说你有大量的财宝藏在一个山洞里,怕别人偷走.

         我已经教会了你那么多的法术,还在乎多这一件吗?于是我教会了你这样的法术.

        你又问我这个法术是否能在里面打开.当得到不能的答案以后,你请我帮你到那个山洞里看一看财宝还在不在.

        我脸上出现了奇异的表情,那是洞察一切的微笑.

       缓缓的,我走进了山洞,听见海水澎湃的声音,感觉到巨石落下的动向,我回身看看,你也笑了.

        明明知道这是一座坟墓,我还是走了进来,看到你胜利的笑容,我还是笑了.

FROM  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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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程序员的重要品质(2006-10-10 13:17:00)

前一段时间听上海某个著名ERP公司的老板夸耀:

"作ERP的程序员5年以后,完全可以到中型以上的企业作财务总监"

当时很不理解,以为他完全是为自己公司宣传和夸耀.

现在看来,的确有一定的道理.

一个程序员,无论程序的能力有多强,但是不按照市场的要求作程序,出来的程序也不是被市场所接受的程序.(当然,黑客除外,他们不要市场接受他们,之是要体现他们的价值).没有市场的肯定,程序的价值便没有得到体现.

作为一个优秀的程序员,必须从运营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程序,同样是努力工作,30天完成并使用,程序之能得到80分,公司能得到100的利润;60天完成,程序可以得到100分,但因为时间的原因,公司只能得到80的利益.那么一个优秀的程序员应该怎样选择???

其实两个选择都是有理由的,但是优秀程序员的品质是必须选择第一种,因为不论是工作还是自己是老板,盈利是最重要的.当然,你作出100还是80的判断是个人的另一个能力.(这个选择说起来容易,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出的,尤其是以固执著称的程序员)

选择后一种的人可能成为程序能力最强的人,但不是技术的负责人;选择前一种的人可能离开程序的路,而走上管理的岗位.选择哪一条路,只是个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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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骑士精神(2006-9-5 8:40:00)

谦卑(Hamility)

彬彬有礼,尊敬他人,谦虚谨慎,这就是骑士日常生活中的待人之道。骑士有其骄傲的一面,因其荣耀与地位,但骑士不等同于其他贵族的地方之一就是他同时还有谦卑的一面。谦逊的态度不仅仅是面对年轻貌美的女士和身份显赫的贵族,在对待平民时,骑士也绝不会恶言相向。骑士尊敬所有善意的人,他的礼貌几乎是与生俱来。我们曾无数次看到影视文学中描绘的那些场面:一个穿着精致软甲、拥有金色卷发的年轻男子,单膝跪在一名心仪的女子裙下,表白着他的爱意;一名仪表堂堂高大威严的男子,半鞠躬地拉开马车的门,面带微笑地目送一位老态龙钟的平民上车。这便是骑士谦卑的写照。在PC游戏《博德之门Ⅱ》中,我们有幸看到一位标准的骑士——凯东·费尔康(Keldom Firecam),他对玩家队伍里的女子总是十分尊敬,谦和有礼,关爱有加,但同时我们很清楚地知道他并不是着迷于某位女队友的美貌。这就是骑士在经受基督洗礼和传统教育下养成的“天性”。

  然而非常讽刺的是,在UO以及所有MUD中,女性玩家在得到男性玩家的尊重关爱的同时,却总有不少男性玩家抱怨他们没有得到相同的帮助。我们知道骑士的谦卑并没有特定的性别取向,他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当然除了那些恶棍)。但我们在MUD中看到那些拥有骑士职业或是称号的某些人,似乎只钟情于向女性表示友爱和礼节,某些男性玩家对待同性玩家,更多的是用武器而非礼节。不少玩家对此表达了他们的不满,他们甚至质问:XX,你到底是骑士还是色狼?

  尊敬他人,才能得到他们内心的尊重。这个道理我们无需多说了。MUD是一个讲究团结合作的领域,队友之间首先应该彼此信任和尊重,即使对于陌生人,我们也不能失去应有的礼节——如果你是骑士,尤其如此。稍有不满就粗言秽语破口大骂,这不但不是骑士所为,也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为。

  如果你是一个骑士,你就要向凯东那样,在面对所有未怀恶意的人时,都谦和有礼。

荣誉(Honor)

  荣誉从何而来?荣誉对骑士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每每看到奇幻小说《龙枪编年史·冬夜之巨龙》里最后的那个场景,我就对史东·布莱特布雷德(Stunrm Brightblade)充满了敬意。嗯,这敬意是在整个龙骑编年史里逐渐积累起来的,当史东倒在晨光下的时候,这敬意就达到了极点,以至于我多次热泪盈眶。我想所有热爱史东热爱龙枪的朋友都不可能忽略掉史东的最后的那个动作——面对猛烈来袭的龙骑将和龙,史东双手高举长剑,行了一个骑士之礼。在龙骑的长矛深深刺入史东的躯体时,这名为了恢复索兰尼亚骑士团昔日荣光而奋斗终生的伟大骑士终于倒下了。在这场力量悬殊的较量中,史东无疑是一个失败者,但以生命捍卫骑士荣耀也成就了一个英雄。

  为荣誉而战!甚至不惜牺牲一切!这是骑士恪守的信条。骑士团光亮耀眼的徽章在太阳下醒目地提醒着它的佩带者:这就是你的骄傲。“骑士”这一称号本身就是一个荣誉,获得这样的称号并不容易。一名候补骑士想要成为正式的骑士,需要经过很多严格的考验,那不仅仅是需要高明的骑术,还需要有杰出的统率力、丰富的战斗经验,和一个显眼的标志性成绩。在《博德之门》的冒险中,我们有机会结识一位凯东的随从,候补骑士阿詹提斯(Ajantis)。阿詹提斯和凯东一样属于“至热之心骑士团”,是盔神(Helm)的信徒,凯东派发给他的任务就是帮助消除剑湾不断增加的混乱和邪恶,如果阿詹提斯成功完成,就能得到正式的骑士称号。我们在游戏中可感受到要完成这样的任务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荣誉来自神祉和人们的认可。神祉赐予合格者以骑士的荣耀称号,但日后的言行举止能否不辱没骑士团的荣光,还需要看是否坚持信仰,一如既往地为神为人民而战。骑士称号不是具有坚定信仰者的终点,而是他们的起点。我们在《博德之门Ⅱ》中能看到背叛骑士团的堕落骑士,神不再眷顾和恩宠他们,他们走在街上,也被人们所厌恶。因为他们的行为亵渎了骑士团的准则,背离了正义之路。

  在UO里,我们可从公会得到称号,但即使你通过屠龙获得了荣耀,如果不坚持正义,而是抱持邪恶之心,那么玩家们也会唾弃你。一个称号不代表你多么伟大,即使你没有任何称号,但你行善除恶,你在人们的心目中也是高大的、受尊敬的英雄。

  人们关注你,神亦如此,骑士。你不可有丝毫懈怠。珍惜并且捍卫你的荣誉吧!史东就是你的榜样

 

牺牲(Sacrifice)

  骑士,你是否具有这样的勇气,在需要你付出代价来成全大多数人利益时,你敢于牺牲么?也许是牺牲物质利益,也许是牺牲生命。你必须具备这样的勇气和魄力,才是一名称职的骑士。

  有时候,某些牺牲会使一名骑士看起来缺乏温情。凯东为至热之心骑士团奋斗了数十年,但他显然忽略了自己的家庭。他的妻子对他抱有长期的不满情绪,这种情绪的堆积终于爆发成了她的红杏出墙。是的,这就是牺牲的一种。有时候骑士肩负的重任使他们异于常人,他们牺牲了家庭的温馨,同时也迫使自己最爱的亲人陪着自己作出牺牲,这种双重的付出在我看来代价有些过大了。从凯东这个人物来看,那些忠诚于教会和骑士团的骑士们未免有些可怜。他们信仰的神祉无疑在享受着他们的牺牲。如果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从全局来说,牺牲当然是值得的。但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的政治利益有时候会造成个人和历史的遗恨。在著名的电影《铁面人》里有这样的一个情节:菲力普亲王被他的弟弟——国王路易关押在巴士底狱里,忠于菲力普亲王的骑士团冒险将他救出后,结果遭到了路易国王火枪队的伏击。这个时候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发生了:路易下令开火,但火枪队并没有扣动扳机,相反,他们丢掉枪支,庄严肃穆地向菲力普亲王骑士团仅存的4名血迹斑斑的骑士行礼致敬,至高无上的国王在此刻也失去了尊严。骑士,才明白骑士。著名的战棋游戏《梦幻模拟战Ⅱ》中,有一个敌方角色令每个玩家印象深刻——青龙骑士团团长利昂(Leon)。尽管在最后他明白了自己的主君并不代表正义,但他仍然毫不犹豫地为他奋战到底,并死在主角剑下,不仅赢得了男主角艾尔文的敬重,也让每个玩家都为之倾倒。在UO里,与邪恶对抗,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帮助别人,便是履行骑士的职责。这正是你的光荣所在,骑士团的光荣所在。

  让我们向那些勇士们致敬吧。向那种牺牲自我的精神表达必须的礼仪和尊敬。

英勇(Valor)

  毫无疑问,怯懦者不配冠以骑士的荣耀头衔。没有勇气的人根本就无法通过骑士的测试。骑士必备的品德之一就是勇敢,无所畏惧地向邪恶宣战,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弱小,你决不能退缩。

  奇幻文学和游戏里常说的屠龙,是对一名骑士最奢侈的考验。和龙对抗,这是生和死演绎的华丽舞蹈,你很可能要葬身龙穴。但如果你击败了强大的龙,你便能获得“屠龙英雄”这种无尚荣耀的称号。《博德之门Ⅱ》里,不止一次地,我的冒险队伍可能要面对凶猛的巨龙。我们完全可以绕开这个巨大的困难,但我们都知道,这是勇敢者的游戏,是证明自己的最好时机。

  英勇当然也体现在战场上,挥舞长矛向敌人发动勇猛的攻势,去获得最后的胜利,这是每一名骑兵天赋的使命。在传统的回合战棋游戏中,骑士往往是最勇猛的作战主力,在经典的《炎龙骑士团2》中,以亚雷斯为首的骑士3人组往往是冲锋陷阵的绝对主力。

  MUD里的勇士,在面对无耻恶徒欺压弱小时,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那些老鸟欺负新手时,作为骑士,我们可不能袖手旁观。UO里我们经常听说有人为了自己的朋友勇闯龙穴或单挑群雄。勇士就是这样的:人们认可你,你得到的也许不是游戏给你的一个称号,而是各地玩家对你的交口称赞——哪怕你不是骑士。

怜悯(Compassion)

  同情弱者,骑士要有一颗博大包容的心。骑士肩负着除恶锄奸伸张正义的使命,骑士虽然是效忠于领主或王室,但正义才应该是他们行为的准则。

  对于勇于牺牲的对手,骑士内心里充满了尊敬之情,这导致他们敢于违抗王令。我国也有英雄惜英雄的说法,在迫于局势不得已成为对手的两人当中,可能友谊大于仇恨。再说说《梦幻模拟战Ⅱ》中的利昂,在游戏第一场战役中,他的初次亮相本是为了截杀主角,但手下在村子里欺压村民的场面令他怒火万丈,痛斥那些毫无怜悯心的人让我对他徒生敬意。虽然利昂是个愚忠的典型,但他绝不欺压弱小,也体恤士兵,这很好地体现了怜悯的一面。他的骑士风范,也获得了对手的尊敬。

  《博德之门》系列里,我们经常在城市的贫民区、繁华的闹市街头发现一些乞丐,如果和他们对话,他们会请求你的施舍。我记得有这样的场面:一个在不引人注意的角落里,一个小女孩在低声抽泣,如果你肯走过去和她对话,会得知她和父母在战乱中失散,她成了无家可归的孤儿,这时你可选择给她钱,帮助她回到家乡。同样在奴隶地窖里,你能掏钱帮助被拐骗的孩子找到回家的路。

  其实游戏里安插这样的情节,对游戏的主线任务毫无影响,玩家也不会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反而还要损失金钱。但有一点是很明显的,设计者显然希望借此提醒玩家们怜悯弱者,帮助弱者。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情感在里面,冷冰冰的程序才拥有了生命般的活力。如果在虚拟的世界里,你尚不具有怜悯之心,那么现实生活中,你同样会是个冷酷的人。

精神(Spirituality)

  通常说到8大美德的时候,“Spirituality”这个词被称作“精神”,这不太好理解。因为8大美德的其他7种美德,都是一种“精神”。英语中,“Spirituality”这个词还能翻译成为“灵性”。就我个人的看法,灵性可能更加合乎原意。
  我们知道骑士和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对骑士的选拔工作里,对神的信仰、对神旨的领悟也是不可忽略的环节。如果抛开游戏而从历史上来看,中世纪某段时间里,存在着骑在马上的牧师,他们是直接领受神旨并且向骑士解释的人,骑士部队里,这些牧师也是不可缺少的成员。这么看来,“精神”这种美德,可能含有对神旨的领会能力在内,骑士必须敬仰神,要热衷于为神作出奉献。在中世纪被神统治的那个年代里,爱基督爱教义,是一种必须具备的素质。

  在《龙与地下城》的规则设定里,圣骑士是允许掌握神术的职业(请注意区分:牧师的法术被称为神术,指神赐的能力;巫师的法术被称为奥术,指靠个人研究所习得的能力),这和牧师是一致的。《博德之门Ⅱ》的骑士凯东便能施展神术。

  “精神”这个词可能更多地具有西方文化色彩,对于在MUD里的玩家来说,也就是忠实于自己加入的教会组织,信仰本集团的神,不背叛它。这种信仰上的共同取向也是将整个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关键纽带。

诚实(Honesty)

  无论在何处,诚实都是值得称赞的美德。作为骑士,诚实也是一种必须的品质。因为骑士在欧洲贵族阶级里,是最低的一级,一名骑士要想有不错的人际关系,就要有很好的信誉,这必然要求他诚实不欺诈。大部分的骑士团规章里在显眼的位置上也注明了一条:骑士必须忠于自我的灵魂。

  我们在《博德之门Ⅱ》里经常听到神庙的骑士们说着“以坦帕斯神的名义!……”之类的话,这就是骑士在以誓言的形式向神表达忠诚。如果你的队伍里有凯东,那么你得对每一次背弃神的谎言和欺诈行为负责。如果你对自己的信仰不诚实,你可能会觉得凯东看起来有点可怕——他会斥责你,或离队,你将永远不能再招募他,甚至,他还可能向你动武!

  著名的圆桌骑士——兰斯洛特也正是坚守承诺的代表人物。当他被亚瑟王待为上宾时,其余的圆桌骑士表示出了他们的不满。于是兰斯洛特和他们定下了一年零一天的期限,用这段时间去证明他的勇气和仁慈,接着他出发去除掉了邪恶的加隆爵士和凶狠的巨龙、打败了50个盗贼、杀死了2个巨人,最终在一年零一天的时候返回了城堡。他的诚实令他成为了亚瑟王最伟大的圆桌骑士。在许多游戏和电影中我们都可看见兰斯洛特活跃的身影,比如《炎龙骑士团2》、《魔法师传奇》、《皇家骑士团2》等,当然,还有由李察·基尔在电影《剑侠风流》中扮演的兰斯洛特。

  对于UO以及所有MUD来说,诚实是非常重要的。玩家彼此之间的交易,涉及到极品装备或游戏点卡月卡,大家最担心的就是打着交易名头来行骗的小人。MUD里缺乏诚实是一种普遍现象,骗子横行,很多玩家在交易的过程中都有过上当吃亏的经历。如果你想当一名好的商人,那么诚信是最关键的。如果说你在MUD里结婚,你会不忠于自己的爱人么?你会欺骗他(她)么?你的不诚实将可能瓦解一个幸福的家庭,而所有人的不诚实将会使得社会的结构趋向崩溃。因此对于MUD来说,诚实,应该是最为重要的品德之一。

  骑士,要想得到别人的信任,你就得诚实。别欺骗你的神和你的爱人、朋友,也别欺骗陌生人。你得坦然面对自己的灵魂,要经得起神的审问。

公正(Justice)

  公正无私,严守法律,按章办事。这可能使得骑士看起来有点过于严肃了,但事实就是如此。现实社会离不开公正,MUD也同样如此,谁会喜欢在一个颠倒黑白的环境里生活呢?

  不过游戏是游戏,在历史上,因为骑士的阶级本质,他们不可能完全执行公正。即便是上文所说的,看上去很有正义感的利昂,其实也违背了公正的原则,本性善良的他助纣为虐,就像一只迷途羔羊,走的并不是正确的道路。中世纪的欧洲,毕竟是君权神授的年代,君王的意志就是神的意志,是不可违抗的,骑士只不过是君王的附属罢了。

  当然,所有年代都有些“叛逆者”存在。据说中世纪有一名日尔曼骑士不满于国家法律的不公正判决——一名无辜者被判决死刑,冒天下之大不韪,在行刑日劫走了死刑犯。我们很容易想像到这名勇敢的骑士为恪守公正最后付出了何种代价。今天在德国一个博物馆里,还保留着这名骑士的雕像,以供后人瞻仰。嗯,我们看到了,对于不公正的事情,历史总会还以颜色,予以纠正。今天,这名骑士得到了应有的褒奖。对于公正者,历史迟早要给予他公正的评价。

  以亚瑟王组建圆桌骑士时发下的誓言来结束这一段吧!“我尊贵的武士们,让我们在此一起立誓。我们只为正义与公理而战,绝不为财富,也绝不为自私的理由而战。我们要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人,我们也要互相支援。我们要以温柔对待软弱的人,但要严惩邪恶之徒。”
  
  骑士这8大美德,是对骑士精神的高度概括,它们被UO重新召唤出来,用以维持UO自身的健康发展。但同时,这种对肆意妄为者的约束法则,也在提醒着玩家:请彼此友爱,彼此尊重,请具备必要的起码的礼节,真诚待人,大家都自觉起来,形成一个良好的游戏环境,这对所有玩家都有利。毕竟,所有人都是在付费游戏,扰乱游戏秩序的人浪费了别人的金钱也浪费了别人的时间。今天重提骑士精神的8大美德,可能有些老生常谈,但我们所有接触过MUD的玩家,心里都有数:我们的MUD,并不是一片净土。从某个角度上来说,它就是现实社会阴暗面的一个缩影,因为在虚拟的世界里,并没有现实中的法律来约束玩家,因此在有人努力演绎骑士精神的同时,尔虞我诈无处不在、魑魅魍魉穿街过巷。我们的现有环境,急需呼唤网络道德,重整MUD秩序,仅仅靠游戏公司设定的游戏规则是不够的,也要靠玩家们的自觉。

  骑士,是一个历史名词,不过我们今天在游戏里可将它再现甚至重新定义。如果我们的玩家们,都能或多或少具有一点骑士风范,在MUD里,光明的“骑士时代”就将到来。

  我们可以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骑士,但不能没有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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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狂傲的女孩   (for 春芯)(2006-9-5 8:36:00)

        这我的一生中,见过了很多很多的女孩子,温柔善良的有之,开朗大方的有之,活拨可爱的有之,美丽如花的有之。但是最令我心动的却是那天生狂傲的女孩。

  可能她没有似水的温柔,可能她没有出众的美丽,可能她没有诱人的容貌…………但是,这些都只是能爱上一个人的理由,而不是爱一个人一生的理由。我要的是自信、尊严、理解和不驱不挠的奋斗精神。

  似水的温柔可能在有一端时间以后可能不再被感觉到,但是自信的性格去会因为自己的成长而越来越坚定;出众的外表可能以为年月的原因而失去,但是自由和尊严却在一个人的心中越刻越深;诱人的容貌会因为岁月的沧桑而被冲淡,但是相互的理解却不在沧桑中越来越现实。

  狂傲的女孩也不同与活拨、开朗、大方,这写都是有个人的外表,随着年龄的增长,活拨便显得做作,开朗便显得不安,大方便显得浪费。

  狂傲的女孩同骄傲的女孩还不是一个类型,骄傲是因为自己某些方面,例如容貌、家庭等方面的原因而自己因为自己而不尊重别人,飘在众人之上而显得高高在上,而且这样的女孩通常的特点是集看不起别人、无理取闹、目空一切、恶作剧与一身,而这些就只是因为自己的美丽容貌和不错的家庭。

  狂傲的女孩的狂傲只是因为她自己,因为她自信,便不喜欢和那些处处无能的人接触;因为她有尊严,便不屑于和那些依靠自己以外的人交往;因为她想自己能理解别人,便不愿意和那些不理解自己的人为伍。所以她显得和冰山一样的可怕,显得目空四海不可一世。

  但是有谁又知道这狂傲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信、尊严、理解、才华的基础上的呢!

  冰山并非真正的冰山,她总有融化的一天,只是这一天不知道在什么时候才能来临,可一旦让她找到一个能尊重自己、理解自己的男人的时候,冰山融化以后的那一份柔情才是最真挚的,那样的美丽才是经过年月而不变的,那样的理解才是真正的相互信任。

  可能在冰山融化以前会冻伤我的双手,但是融化以后却会自己去温暖它;可能在冰山融化以前回见到我就横眉立目,但是融化以后却只会温柔的靠在我身上;可能冰山融化以前没有人能理解我的想法,但是冰山融化以后所有人都能理解我。

  我知道融化一坐冰山并非意见容易的事情,可能一万次的遭遇冷遇、可能一千次的被人误解、可能上百次的等待、可能数十次的冻伤双手。但这一切我都不在乎,只希望能找到一个值得我用一生去爱的人。

  对一个普通的女孩我能给她最大的承诺就是,只要我还在,我就让你幸福;但是对于一个狂傲的女孩这个承诺是,只要你在,我就让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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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如何脱颖而出 策划篇 - 网站价值(2008-3-19 13:17:00)

21世纪最可贵的是什么    人才   

那么一个网站说最可贵的是什么 网站价值

这是任何一个网站存在和发展的必须的理由,在用户心中没有价值的网站,是不需要和它达成业务关系的,也是不需要再次重复访问的。

满足用户的需求和用户需求的满足难度构成了网站价格的两个脚。

满足用户的需求,一个用户上一个网站上来浏览,唯一的目的就是在这个网站上能满足自己某个方面的需求,是娱乐的也好,是购物的也好,是学习的需求也好,甚至仅仅是打发时间也好。

有些朋友要说了,那么任何一个网站都是有价值的了?  当然了,任何一个存在就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价值的大小决定了一个网站最终能赚取的钱和赚钱的难易程度。

网站价值的决定因素之一是网站对用户满足的程度和用户为了满足这样的价值愿意花多少钱-简单的说就是用户最多肯为这个需求话多少钱。网站价值的另一个决定因素是用户满足这个需求的难易程度-简单的说就是用户时候愿意付这个钱。

这里的关键词是用户

前篇讲过,网站的定位中要考虑到谁是自己的用户。那么这里的价值也就是要对这个用户的,兰思见过很多网站,看起来很好,非常好。但是这些好却不是对他的用户的。举一个例子,一个以学生为用户的网站,把把辅助教师线下教学的功能作的非常好,辅助学生学习的功能不强,当然这样一个网站是无法赢利,或者说是收不到学生的钱的。

第一点是和传统的企业没有什么区别的。任何一个产品上都是解决一个问题的,就象我们在超市中买一瓶水是为了解渴的,买面包是为了充饥的。用户到我们网站上来就是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仅仅是一个打发时间也是他也是用户的一个需求。

大部分网站都在抱怨,自己的网站没有流量,从根本上讲是我们的网站是不是能满足用户的需求,或者说这个需求对用户的价值大不大。我们可以作一个不恰当的假设――有一个古老的行业,他存在的价值就是我们的需求。用户的需求就是我们网站能存在的价值,这个需求越强烈,网站可以赚取的价值就越高。

第二点就是,用户是不是能轻松的满足这样的需求,这个就决定了你要花多少的成本让用户付钱。或者说是用户愿意付钱给谁,是不是肯付钱。这个可以用一个古话来说明,“物以稀为贵”。

有这样一部分网站,老是抱怨自己有很多的流量,但是却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很少。我也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朋友,不成的情况下就“强奸”客户,但是得到的收入却不高。产生这样情况的原因很简单,用户可以通过N的网站,N种渠道去满足自己的需求,为什么要在这个网站上付钱,或者是为什么向这样一个网站付钱呢?

如何作大网站的价值:

1:是网站提供自己的优势,寻找客户的更强烈的需求点。

2:在需求的满足程度上,做的更好。

3:做某一个特别分支的需求,做的更好。

很多朋友要说了,你这个不是找一个蓝海的思想吗。当然了,你可以这样理解,但是我的解释是找蓝海是要在红海中找的,或者说蓝海是你自己创造出来的。你要立足的行业或者说模式可能都是和其他网站相同的,不同是在针对客户的点上,做的更好而已。

1:是网站提供自己的优势,寻找客户的更强烈的需求点。
更全面,更快,更早,更稳定,内容更丰富都是客户更高一点的需求点,如何让用户感觉到你的最是一个技巧的问题。同样,要作到最,是要花一定代价的,这个代价是不是值得就要看站长的评估了。给大家一个例子,兰思曾经就某一个事情做了最早的发布,并且告知给了相关的用户,同时做相关产品的销售,仅仅一个事情上,帮公司的盈利就有同样作该事情,但是晚了几天的公司的几十倍之多。

同样,客户需要但是不得不在网站上完成的也是一个强烈的需求点。这个造成了需求满足程度的利益,当然,要是有别人那不到的资料,并且可以做到防仿冒的功能,也可以这样做。

当然,客户是不是需要,是决定你要不是这个更强需求点的因素,大部分情况下,这个更带来的是成本,而不是利润,找到真正用户肯付钱的点才是一个站长或策划人员功力的体现。

2:在满足的程度上,做的更好。
客户对于一个事物的需求,也是分不同层次的,就和我们经常吃饭的时候一样,最简单的需求是充饥,其次的是吃饱,然后是美味、有营养等。

用户对于网上的交流也是一样,最初的时候是看信息,然后是参与聊天互动,到了现在,很多用户都是在展示自己。面对着广阔的需求层次的上升还没有什么清楚的思路;那么我们找一个确定方面的,就拿教育作例子吧!一开始都是文字性的资料,看了文字性的资料以后,对于声音讲解的需求就出来了,后来就是视频的,现在又升级成了图文,视频互动的,如果哪个网站能实现在某个方面上的更高需求,那么在原来网站的用户,百川归海的现象是可以预见的。

3:做某一个特别分支的需求,做的更好。
现在的用户的需求,除了要求更高以外,细分也是个明显的变化。在一个细分的点上作文章,把自己产品/服务展示的更好,这个也是一个方向。

现在做旅游的网站很多,提供的资料也不少,但是成功的却不是很多。可以有些网站或者是组织却找准一个分支,日子过的还算滋润。户外穿越、野营就上个很好的例子。这样喜欢冒险的人在普通的旅游网站上很难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和自己的空间,但是到了专门的网站上却不一样,这里的信息更专业,有效的程度也很高,对用户的价值自然就高;同样由于这样的网站并不多见,所以用户只有在这样的网站上消费实现自己的需求,所以对拥护的价值就高。

以上无论是在哪个方向上的突破都同时满足两个特点,用户要在这个产品上有需求并且满足需求的难度比较大。虽然后者多一点,但是前者在选择行业或者实现后者的方式中就已经有足够的体现了。 by 宫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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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如何脱颖而出 策划篇 - 网站定位(2008-3-16 22:51:00)

     最近一段时间   兰思  会把自己前一段时间策划总结下来的经验  会分成策划  团队  运营  管理等几个方面,如果大家特别关心某个部分,可以留言   我先发该板块的东西。


   单点定位   多向展开


    在互联网行业,很多的网站都说自己是做什么或什么的,但是却没有一个适合的定位。

    由于以前风险投资热的原因,很多网站都是一个先做大盘子,然后那风投,然后在做大盘子,以此循环,并且最终达到上市这样的运营的思路。

    首先肯定一点,这样的思路在以前是没有问题的,很多网站也都是沿着这样的路走过来的,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互联网的投资越来越趋向于理性化,单单是这样的运营,多数是很难拿到第二轮的风险投资。这样的情况就造成了很多网站在定位上的错误。

    目前,据我个人的了解,很多网站都是自己的网站涉及的业务的广度很大,整个的市场空间很可观,但是却发现肉就在嘴边上却吃不到。没有流量,业务很难以开展,没有收益,收支差是负数等等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网站的经营者。

定位出现问题一般又有两个情况:一个是初始的定位过大,另一个是在运营的过程中没有必要的扩大自己的定位。

对于一,兰思的意见是选择的市场要和自己的团队组织能力相匹配。

    第一个理由是,兰思常说的:一个公司有没有钱不是重要的,但是有没有一个作战能力很强的团队才是重要的,而这个团队的组建工作就是一个网站能涉及市场大小的衡量点。

    作为一个普通的经营者,是不可能够有号召力在短时间组建并且磨合出来一个战斗力很强的团队的,当然马云先生、王志东先生这样有名望和号召力的前辈除外。招人和用人不是一个概念,一个公司短期内可以招到很多人,但是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在半年内能招募并磨合出一个10人的团队已经很成功了,(排除能力比较强的)而这样的团队又能完成多少事情呢?

    其次,有限的人力和物力作一个细分去单独掠取一个细分市场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去掠取一个大的市场的难度要加大不少。即使在一个很大的市场中开展,那么也要选择一个其中一个细分的市场来首先开展业务,并且在自己业务没有开展的情况下不要怕别人抢你其他块的业务,没有占有的市场就不是你的,如果还话精力在这一块的话,只能让主营的业务更吃劲。

    最重要的理由是你自己看起来很小的一个业务市场,其拓展的空间可能并不小,这个不要怕没有机会,业务的拓展的方向有很多。百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前在SOHUSINA,搜索只是一个很辅助的功能,但是百度将这个功能作强了,现在已经带给李彦宏先生一家国内数一数二的上市公司了。

第二个是在互联网公司常见的一个问题,很多公司往往是A业务做不出效益来,却发现B业务的用户也是A业务的用户,所以开展B业务,结果B业务发展的也不好,就有开展和B业务有关联的C业务。

    兰思的意见是,除非你想转型成为一个经营B业务的网站,否则尽全力作好A的业务,开展更多的业务只能让公司的精力更分散。

    理由一:有的朋友就问了,如果是B的业务的确很好,而且能很大的提升我的A业务呢!兰思的意见是,如果是B的业务真的很好开展,那么这样的网站一定不少,而且竞争很激烈,贵公司能利用好A的优势的话,同这样的B公司达成合作付出的代价一定比你自己从零开始开展B业务要划算的多。

    理由二是:同时经营AB两个业务,如果你公司有20个人的话,那么就由原来的20个人负责一个业务形成了10个人负责一个业务,这样的牵扯可能导致两个业务都顾及不过来。有些人说我是可以招募新人来完成新的业务的,先不说人员没有到位的时候两个业务抢人员的情况,单单是第一个团队都有问题,那么仓促招募的第二个团队就没问题吗?而且这之间还涉及到两个团队配合的问题。

    理由三是:有些朋友会说,从风投的投资就可以看出来,他们会投资很多公司,这其中只要有一个成功了,那么这个成功的公司给他带来的利益往往是远大于所有的投资成本的,首先肯定的是,这一点没有错,其次指出的一点是,风投所投资的各个公司之间是没有联系的,各个公司是相对独立的运营个体,彼此之间没有配合的关系,盈亏与否都是不影响其他公司收益的。而我们运营的一个公司则不然,各个部门和业务之间都是有连带的关系的,而且整个公司是要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公司的管理层的整个业务也是逐级的向下分解,在一个公司内部,这样的分散显然是不利于整个公司的运营的。而且还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公司内部的盈亏还会影响到公司员工的士气。

兰思给出的定位意见

    一个公司可以把自己定位在一个很大的市场上,但是在网站运营之初,网站的要细分到自己适合的市场,这一点是宁可小了,不可大了,(毕竟在一个市场的成功可以给公司带来信心和士气)一旦选定细分市场,就努力的把这一个市场做好,对于非自己市场内部的业务,和自己无关的采取暂时放弃的态度,对于和自己有关系的业务,采取积极的争取合作的态度。一个公司可以计划好自己以后占有的市场和发展的道路,但是切忌的是,在自己的主营业务没有做好的情况下,不要涉及自己没有接触过的业务,当自己的主营业务已经成熟了并且有相应的空余的人手的时候,网站的运营展开要依托与网站的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首先最经典的例子是百度,原来的百度只专注于搜索相关业务的研发和开展,以其自身的努力研发出了适合中国人使用习惯的搜索引擎。并且搜索业务突破了三大门户构筑的铜墙铁壁,同时开展了关键词竞价排名的业务。试想当时,百度以自己的人力和物力去做一个和SOHU一样的门户可能吗?
但是现在百度已经好了,基于自己强大的搜索技术,开发了知道,百科等等业务。而且由于其功能上的优势,这些业务大都比同类的门户网站有优势。这给了我们一个横向展开的经典战例。

    另一个例子是上海的篱笆网,对于汽车相关的业务,其一开始是以学车业务为主攻方向,等其学车的报名有一定的成绩以后,又开展了汽车装修,汽车保养等相关的业务。这个是给我们一个纵向展开的例子。

为什么要单点突破呢!

    首先在单点上突破比较容易一些,毛主席曾经教导我们,要集中优势兵力,消灭敌人。很显然,所有的兵力(人力)都放在一个点上,对于打开缺口(市场)是必要的一个条件!

    其次,如果能在单点上突破,对于网站的所有的人员,能带来强大的自信。这样的团队在做其他事情上一样有自信,因为已经成功了。

    最重要的是,一个公司要想发展,首先要活下来,在一个点上的突破能给公司带来一个收益的来源,而且在这个基础上,其他业务的成败对于公司来说,并不影响公司整体的运营。

    关于定位这个部分就先说这么多,下一个篇章是网站的价值设计。    BY  宫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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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需要的是直观的感受(2008-3-10 16:13:00)

         宜家家居,以前给我的感觉就是卖家具的,说是广场,无非是比较大一点而已;亲自感受一下,的确是不一样的用户体验;没有大排的货架上陈列各种各样的家具,也没有多少促销人员的劝说。宜家的样板房式的装饰很好的呈现了每一件商品的价值和使用。在那里我甚至可以直观的感觉到一件商品能在我的房间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相比于陈列的展示方式,我更喜欢这样的看到我要选择的商品,因为我不需要思考是不是适合我,不需要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商品会有什么样的用途,所有的都已经直观的摆放在我的面前了。而在普通的展示下,我除了要给自己一个购买的理由,还要给商品一个使用的用处。但是在这样的展示下已经不用了。同时,促销人员的说明也就没有什么需要了,因为商品自己已经说话了,而且相对于促销人员的话,商品本身的说明更能取信于用户。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有需求,购买也只不过是时间的问题。

 

        很多网站都抱怨自己有流量,但是却没有收入,刨除网站的流量中没有潜在用户的情况。纵观我们的网站,客户在什么时间能有这样直观的感受呢!展示的东西是很多,但是也是因为产品众多,展示的别说直观,连引导都作不好,客户能不能到达最终的商品也面是个问题,即使客户在到达最终的商品/服务展示的时候,也根本无法感受到商品或者是服务到底是什么,那么何谈网站信任的建立,更不用说用户的最终转换了。

 

       PS:最近在休息状态中,我会把以前的网站策划和运营的经验写下来,大家有什么要知道的,可以在这里告诉我。(BY 宫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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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黄 很暴力”吗?(2008-1-10 13:32:00)

一个小女孩,只不过说了句(“很黄很暴力”)真话而已。

 

用得着这么大惊小怪吗?

如果是只是针对“很黄很暴力”这句话,没有什么。

如果是把……当成对手或者是目标,还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但是以一个13岁的人当成目标人物,只能“鄙视”来表达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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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劳动法 下载(2008-1-8 12:3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2008年新劳动法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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